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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4.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处理和存量债务的偿还

  “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和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清理,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3)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5.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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