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60日”。
二、《
拉萨市液化石油气站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1、第四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设立液化石油气站,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前,须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基建及其他手续;液化石油气站竣工,经市市政市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按规定领取有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
拉萨市市区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第三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市环卫局”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
拉萨市暂住人口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十五条。
五、《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拉萨市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拉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