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及自我评价报告,经市和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及以上的评审员(其中至少有1名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