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或孝感日报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