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 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初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
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