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