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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O-O年十一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7号)第十九条删去,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三十条中的“并向当地运管机构或税务机关举报”修改为“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120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第二项改为“安置补助费由统征机构依法予以拨付”。
  (四)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宁政发 (1995)114号)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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