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五、建立并实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各地清欠机构要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和各次专项检查中,对存在拖欠但又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一律记入本地建设领域拖欠“黑名单”,在公开通报曝光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上网公布。对拖欠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第(六)条规定,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拍挂,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可以视情节和整改情况,提高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接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允许“包工头”挂靠、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各地可将列入本地“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施工企业,报请省清欠办列入全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记录上网公布。同时,我办还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并视情节做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于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凡是发现切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但又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省清欠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同时,报请住国家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六、建立拖欠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
各级清欠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对矛盾隐患排查化解的力度,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要提前开展重点排查。遇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加强部门联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强化工作手段,不断的完善工作机制,把问题隐患控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举报投诉的受理电话和地点,并加强对下一级工作机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对久拖不决和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难点热点拖欠问题,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调度和督导,确保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在受理和处理拖欠投诉问题上,要避免推诿冷漠、虚于应付的工作作风,避免将矛盾上交。
七、实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动态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