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清欠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严禁施工企业将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法组织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而实际讨要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协调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或打击。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一时无法尽快支付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清欠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注重并充分发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对非法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依法追求其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导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尽快拨付工程款,拨付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对拒不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暂时停工、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中止销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