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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冀清欠办[2010]7号)


各市清欠办,省直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建筑施工冬季停工及农民工过节返乡高峰也将到来,当前正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矛盾集中显现的敏感期。为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节,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
  从目前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及所属各县(市)清欠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省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同时,要认真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2010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要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督促用工企业限时足额清偿,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领取工资在节前返乡。对拒不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要进行全部检查,不得漏项。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是否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用工企业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出工记录及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规范等。已完工的项目,要确保在总承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之前,先行完成劳务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和支付;对在建的项目,要确保在年底停工前,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否则,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离场放假;拒不支付的,要在依法进行劳动执法处罚的同时,将其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报请我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责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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