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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 1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O-O年十一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件、宣布失效3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0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9年9月2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5)29号 1995年4月12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宁政发(1995)75号 1995年8月24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9年12月8日)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宁政发(1991)97号 1991年 10月3日)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宁政(1992)49号 1992年5月9日)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9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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