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民工。
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司法、信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施工企业招用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施工企业与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做到月清月结,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