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9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9年年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2010年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2010年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9年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9年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值为1分。
(八)2009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