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