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四)申请年度内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在深圳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制定并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行业组织、培训鉴定机构等单位组织技能竞赛,与参赛者无劳动关系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以上1200元。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1),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