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规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