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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日常村务办理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各级政府对农民各项补贴资金的上报和发放;村民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宅基地的申请、上报、监管和调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土地及土地补偿费收支管理;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扶贫救灾资金及物资发放;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3.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经营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4.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民主议政日”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纪工委)反映。
  6.配合乡镇纪委(纪工委)对村干部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六、监督制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同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信任票达不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选举新的成员。
  村党组织要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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