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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村务办理和村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乡镇纪委(纪工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乡镇纪委(纪工委)指导为主。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四、产生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一般2- 4名,具体人数视行政村经济发展情况和村民人数按比例确定。
  (一)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村党组织的组织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酝酿提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级纪检员或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成员一般应为村民代表,优先将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党风廉政监督员等成员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卸任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及返乡干部职工、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村党组织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实行差额制。
  (二)候选人资格。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参与监督能力和财会、管理知识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等。
  (三)资格回避。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等不得列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四)选举与任期。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纪委(纪工委)备案。
  五、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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