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0]73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2日
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民自治,现就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目标,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经过2-3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有效整合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级纪检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监督力量,全区行政村逐步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初步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逐步形成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组织保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以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