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本行业的前沿、发展趋势及重大政策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对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研究,拟订贯彻实施意见及规划实施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制定局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重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普及法律知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局重大、复杂案件和局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总体规划处(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订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和实施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等总体规划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和计划实施、完成的督查;承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地区规划及用地管理处(挂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景观风貌、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论证、用地管理、规划论证等工作,依法核发重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督查区(县级市)编制职责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层次的规划编制、管理;负责对规划分局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承担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名城保护处(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优秀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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