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六)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制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
(七)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区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县级市辖的镇、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负责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十)负责与城乡规划勘察测量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指导县级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档案、财务、督办、政务信息、维稳、安全生产、保卫、信访、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科技信息处(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负责拟定全局科技业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立项并监督实施;负责各层次规划和局各项业务工作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城乡规划勘察测量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