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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职责。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规划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等所需经费。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农业机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林业、气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必要时可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无偿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交通管理信息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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