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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4、国家助学金发放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二)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

  1、校内奖助学金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善于创新、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学校可以设立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区县教委备案。

  2、享受减免学费的范围及条件

  除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外,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的条件由所在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并予以公示。

  3、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学校审定,并予公示。根据学校制定的学费减免办法书面通知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家长。

  二、国家资助经费预算安排

  (一)国家助学金(甲、乙、丙三等)所需经费采取市、区两级共担机制,其中: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甲等和丙等国家助学金经费,区县财政全额负担乙等国家助学金经费。

  (二)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校内奖助学金由普通高中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上减免政策补助。财政不予负担。

  三、加强管理

  (一)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为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及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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