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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国家助学金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范围。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京民救发[2009]443号)有关规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范围为: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高中阶段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及内容。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京民救发[2009]443号)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助学金标准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

  甲等: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甲等国家助学金,并免交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用于享受甲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出。

  乙等: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学生,享受乙等国家助学金,并减免50%的学费,住宿生减免50%的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20元,用于享受乙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

  丙等:就读于10个远郊区县的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享受丙等国家助学金,并减免50%的学费,住宿生减免50%的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用于享受丙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按12个月计发。

  3、国家助学金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金由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应如实填写。申请享受甲、乙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由学校进行复核;申请享受丙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户口簿,并予以公示。学校根据所属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发放办法,并经学校审核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各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生申请的受理工作,并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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