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工程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要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通过调解机构组织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调解机构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支持。
四、注重防范,建设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联动联查、协作办案、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各地要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查证属实可从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增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0〕77号)要求,对灾后重建、高速公路、铁路包括高铁和地铁、水电,以及因水电建设导致城镇搬迁等新建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是存在拖欠情况的,要找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在元旦或春节前及时兑付到位,确保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元旦、春节期间,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