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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督查,落实清偿责任

  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国家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者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款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对省内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用工所在地落实管辖责任,及时受理、有效处理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和省内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督促企业配合劳动用工所在地的案件调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加强与直管系统的沟通协调。所在地区有铁路、高速公路、输变电、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相关建设指挥部联系,了解掌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情况、使用施工单位的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支付的协调机制,督促相关建设指挥部履行业主责任,疏通解决问题的途径。

  积极应对、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防止、有效处置欠薪逃匿问题。有关部门发现欠薪逃匿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欠薪逃匿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引导、帮助农民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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