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0]34号 2010年12月2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蔬菜生产的优势,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一)确定菜地最低保有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人口人均004亩地的标准在郊区确定菜地最低保有量,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绘制菜地保护图,划定菜地保护区,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及补偿机制,征占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按规定安排用于发展蔬菜生产。
(二)强化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从2011年起,在全省大中城市实施保障性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工程,每年每个大城市选择2-3个县(市、区),每个中等城市选择1-2个县(市、区),全省选择30个县(市、区)组织实施。鼓励大中城市到蔬菜优势产区建立生产基地,确保稳定的供应渠道。要充分发挥我省不同区域蔬菜生产优势,优化区域布局,巩固发展攀西早市蔬菜、川南早春蔬菜、川西加工外销蔬菜、川东北特色蔬菜、川西高原秋淡蔬菜等五大蔬菜生产优势区。通过支持良种繁育中心、蔬菜设施栽培和产后商品化处理建设,对统育统供种苗实行良种补贴,新建、改造提升一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
(三)提高蔬菜生产能力。进一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国土综合整治、标准农田建设等各项涉农资金,加强以耕地质量、农田渠系和路网等为主要内容的菜地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机具补贴范围,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具,提高蔬菜生产机械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蔬菜设施栽培,对新建大棚设施,按照不同的建设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在蔬菜产业强县培育县配套建设产地蔬菜产后商品化处理和预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