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必须坚持以农为本,立足乡村,服务城乡居民,要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培育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要突出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加工、餐饮、农产品流通等行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促进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当前要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农家乐”,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加大对乡村道路、水电设施、信息网络、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信贷。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政策界限,依法解决用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用地应符合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土地的方式进行。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经营权,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