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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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
| 市经委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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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 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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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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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 市经委
| 市发改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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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行差别电价和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政策,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 市物价局
|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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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对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和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工作。
| 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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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实和完善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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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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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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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鼓励低效利用土地企业退出,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升级转型。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经委、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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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市级以上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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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撤回。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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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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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支持力度。
| 市财政局
| 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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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 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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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贯彻实施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引导企业改造升级。
| 市质监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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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统筹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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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 市委宣传部
| 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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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市政府。
| 市经委
|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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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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