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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应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采取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拨付标准或财政补贴的方式筹措污泥处理处置费,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对采取BOT或其他托管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可通过协商采取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方式筹措污泥处理处置费;对专业化处置污泥或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的工程项目,各地应积极给予政策性扶持。同时,紧紧抓住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历史机遇,认真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五、加快配套污泥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连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同编制,合理安排,统筹实施。
  对已建成投运但尚未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各地应加大推进力度,尽快配套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依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统筹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对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和建设上,要立足本地、本区域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节省投资。一是优先利用本地现有设施处理处置污泥。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热电厂、水泥厂、砖瓦厂、垃圾焚烧厂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等设施,通过必要技术改造,协同处理处置污水厂污泥。二是相对集中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处理处置污泥。综合考虑我省各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分布和产量等情况,相对集中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实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效率。三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托管处理处置污泥。充分发挥污泥处理处置专业化公司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优势,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采用托管运营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泥。
  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污水处理厂是污泥产生的源头,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建立污泥产期、产量、去向等详细台帐,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入手,实施严格的登记和管控制度。要加强污泥运输环节的管理,污泥从出厂、运输、直至处理处置地均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建立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联单记录结果上报地方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污泥运输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更不得随意倾倒。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做到污泥全处理处置,杜绝产生二次污染。要建立健全污泥动态信息收集上报系统,将泥源产生量、中间环节处理处置量及最终处理处置情况,详细填写数据报表,建立数据库,完善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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