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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开采销售或自用煤矸石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

  煤矸石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9号)规定,按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六、关于购买商品车短期交强险是否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车船税是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课征的一种税,性质上是一种财产税。而商用车及其他车船在未销售之前只是商品而非财产。因此,对机动车在销售之前购买商品车短期交强险不予征收车船税。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旧房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关于加计20%扣除的政策规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旧房,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销售自有自用房屋;

  (二)销售购入的商品房;

  (三)销售购入的已竣工结算或已转入开发产品但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的成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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