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10〕54号)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安庆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我省90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853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778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具体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具体见附件。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在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各市物价局要在12月22日16时前将汽、柴油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书面报告省物价局(传真电话:0551-265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