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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支持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合使用原则。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集中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坚决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撒胡椒面”等浪费现象发生。

  (二)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财源建设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奖补结合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求,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补助的办法;不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奖励的办法。

  (四)依法规范原则。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五)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三条 2011年至2015年,市级整合科技三费、节能减排及重点污染源治理(排污费安排)、企业自主创新及结构调整、文化旅游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奖补、质量奖、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出让金、价调基金等财政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第四条 为统筹、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今后凡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时,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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