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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根据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提议,可由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或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措施,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负责协调、督办,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落实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费,落实办理案件人员、装备及技术保障。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
  (四)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

  协调会商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召开,编写《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要相对固定。
  (五)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和经济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派驻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派驻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向派驻单位反馈;二是对派驻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司法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部署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协调派驻单位下属机构向地方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的查处工作;四是向派驻单位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使派驻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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