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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使各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

  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置发生在全市的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四是进一步强化办案保障。要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保障,对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必须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需求,切实做到保障有力,保障到位,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坚强后盾。

  五是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有关精神,不断建立健全完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六是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活动。

  七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八是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国家、省经济工作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市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政策和建议,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九是公安机关与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共同制定行之有效、易操作的协作工作机制细则。
  四、协调会商机制的组成单位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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