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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提升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经济犯罪发生、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经济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有效推进“平安大同”、“和谐大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函》(国办秘函〔2006〕117号)和《关于建立山西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大同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主动参与,采用联席会议形式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是信息共享、预防为先的原则。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有效共享信息资源,有效预防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活动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处罚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四是执法过错追责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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