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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市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质监、工商、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具体标准,并做好各环节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市质监、工商、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五、明确重点,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质监部门要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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