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进行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2010年底前市经信委配合省经信委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达不到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质监部门凭省经信委提供的名单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质监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原则,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或放弃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1年2月底前完成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核把关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注销、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乳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采取停水、停电、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五)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审批程序,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质量检测、工作人员、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条件及生鲜乳运输车辆条件的审查,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对已经发放但停止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要依法收回收购许可证照;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六)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按照《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运输交接记录、生鲜乳贮存温度、编号留样记录、机械设备维护检查、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健康与培训等记录台账,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七)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经营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不具备流通许可必备条件的经营者,不得许可经营乳品;对已经许可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结合企业年检重点审查,对经营条件确实不能保证乳品质量的食品经营者,取消乳品经营项目;凡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一律依法吊销其流通许可证;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