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0〕96号 2010年11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责任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制定乳品产业发展、安全监管规划,逐步建立健全乳品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和乳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体系,将乳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列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落实乳制品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加快市县两级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速检测能力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查处乳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乳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安全监管和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可能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鲜乳、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健全乳及乳制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纪追究乳品管理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
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严格问责。对各级政府在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履行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未按规定对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查处,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严肃处理。对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单位)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违法违规发放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或认证证书,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乳及乳制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并阻碍他人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乳及乳制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包庇纵容危害乳及乳制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