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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2010年11月22日 并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本市应急工作需要,就组建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10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和乡镇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乡镇应急救援分队依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专(兼)职消防队、派出所、卫生院、民兵组织、志愿者组织组建。应急救援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应急救援分队主要领导由乡镇任命。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接受县(市、区)政府领导,指导乡镇应急救援分队开展业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森林、环保、通信、化工、民兵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救援、训练体系;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二、工作职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是: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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