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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12月17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12月20日前,市政府将对各级政府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和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工商、文广、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注销登记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临时建筑未经消防设计验收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存在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进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火灾隐患。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单位,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广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贸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旅游部门负责宾馆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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