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三)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四)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五)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和场所。
  (六)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七)临时建筑: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三)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四)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五)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六)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八)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各级政府协调安监、公安、消防、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文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本系统排查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