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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交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交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交流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小学教师交流指导意见

  市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实施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中小学教师交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合理流动”原则,学校岗位设置与核编定员、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科建设、教师录用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优秀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由教育资源相对优质学校向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学校流动。
  二、交流范围
  中小学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学校任职任教满8年以上,本人自愿交流到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和农村学校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给予支持鼓励。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要积极主动参与交流,每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总人数的5%。
  三、交流形式
  (一) 联盟式交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交流方案,实施教育资源相对优质学校与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学校教师交流。
  (二)学区(或联校区)对口交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区(或联校区)教育资源相对优质学校与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学校对口交流或几校联动交流。
  (三)城镇与农村对口交流。城镇学校选派经验丰富的教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农村学校选派积极上进的教师到城镇学校任职任教。
  (四)其他形式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形式的教师交流,并组织实施。
  四、交流程序
  中小学教师交流以个人自愿交流和组织安排交流相结合方式进行,可由参加交流人员提出交流意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也可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行交流。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规划和要求,结合学科结构、骨干教师比例以及教师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制定下发交流方案;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交流方案,制定本校教师交流方案,经教职工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交流人选,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存档,办理有关聘(任)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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