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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执业资格注册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执业资格注册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81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宁建函字[2010]136号)收悉。为了规范我区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培训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执业资格注册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是国家要求进行注册的执业资格注册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二、凡是国家要求执业资格注册人进行继续教育的,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超过40学时,每人每学时10元。

  三、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是上述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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