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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80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了促进宁夏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制定了我区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现试行期已满。根据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检测成本审核,经研究,现将制定的我区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并授权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资质的单位接受服务对象委托,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时,可收取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测单位可在不超过此标准内,根据检测工作量的大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发布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4-20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5-200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6-2009、《消火栓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7-2009、《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8-2009、《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9-2009、《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10-2009进行检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技术检测报告后,方能按以上标准收费。受行政部门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不得收费。

  四、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的批复》(宁价费发[2005]129号)和《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的批复》(宁价费发[2005]166号)同时废止。

  附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标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

探测器

15

线型火灾探测器 15元/10米

2

系统布线

区域

55

 

3

传输线路保护

8

 

4

消防电源、控制、通讯、警报

5

 

5

绝缘电阻

回路

15

 

6

接地电阻

12

 

7

手动报警按钮

15

 

8

楼层显示器

50

 

9

报警控制器

640

 

10

火灾警报装置

8

 

11

消防控制室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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