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78号)
自治区公安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要求,我局对中卫市、吴忠市、石嘴山市、银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制定了试行标准。经过试行,基本满足我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需要,现将制定的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社会化考场的各市,向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学员可收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使用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为:
汽车类: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每次60元;科目二电子桩考仪考试每人每次20元,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0元;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每次120元。
实行社会化考场的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驾驶员考试费中不包括科目二的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和科目三的道路实地考试考车使用服务收费。
2、实行社会化考场的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自有场地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科目二电子桩考仪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90元。利用自有考车对驾驶员进行科目三道路实地考试,考车使用服务费为每辆每次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