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持《就业失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4.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
四、安置办法
用工单位制定招聘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原则,在经人社部门认定开发的岗位自主招录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五、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调整;经调整仍不能胜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用人单位原因个人自动放弃岗位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政策援助。
六、岗位待遇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工资水平,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上岗人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成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七、岗位补贴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精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岗位补贴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由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全额负担;工作岗位在县(市、区)属单位的,市、县(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