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我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开发3000个公益性岗位的决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开发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医疗单位、科研机构)、各群团组织中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管理、公益性服务岗位及机关后勤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慈善事业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协查、机关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岗位申报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实行申报制度。由岗位开发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岗位申请报告。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在县(市、区)的,申报前应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设置、数量、分布、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等。经市人社局初审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安置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属国企破产改制拟分流安置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3.现役军人配偶;
4.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曾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