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委托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75号)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申报自愿委托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和《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检验检疫综合中心承担自愿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能力,为企业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服务时可收取委托检验费,委托检验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由用户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开展委托检验服务时,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件规定中已有的检测项目、标准,一律按该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委托检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局申请核报正式标准。
附表:宁夏出入境委托检验收费项目标准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表:
宁夏出入境委托检验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 委托检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1
|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 项
| 100
|
2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 项
| 400
|
3
| 免疫法(ELISA.CHARM)
| 项
| 120
|
4
| 荧光定量RT-PCR法
| 项
| 200
|
5
| 目视比色(比浊)法
| 项
| 120
|
6
| 电化学化
| 项
| 120
|
7
| 容量法
| 项
| 100
|
8
| 重量法
| 项
| 100
|
9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 项
| 120
|
10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 项
| 500
|
11
| 使用试济盒项目方法
| 项
| 250
|
12
| 离子色谱阴离子检测项目
| 项
| 300
|
13
| 食品及农产品中的甲醛
| 项
| 200
|
14
| 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
| 项
| 200
|
15
| 过氧化苯甲酰
| 项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