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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重点工程建设奖励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重点工程建设奖励的意见
(并政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我市各级各单位参与城乡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对在城乡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意见如下:

  一、奖项设置

  设县(市、区)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总额,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完成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一、二、三等奖和市十大优秀建设工程项目奖;先进个人奖。

  二、奖励形式

  集体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牌匾、奖金,先进个人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及奖金。

  三、奖励数量和金额

  集体一等奖3个,各奖励50000元。

  集体二等奖3个,各奖励30000元。

  集体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0元。

  十大优秀建设工程项目奖10个,各奖励50000元。

  先进个人奖100个,各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经费与牌匾、证书制作、会务经费共9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奖励条件

  (一)集体奖: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总额、投资计划完成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3项考核指标排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

  (二)十大优秀建设工程项目奖:当年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对城市发展、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安全指标要求,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

  (三)先进个人奖:完成目标责任制好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参与人员和新闻工作者等。

  五、奖励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集体奖按照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总额、投资计划完成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3项考核指标,市重点办排名报市政府确定。

  (二)十大优秀建设工程项目奖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向市重点办申报,经市重点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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